(一)負責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
(二)負責規范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市地質環境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國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并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安陽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范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和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與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制定并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安陽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數據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市重大土地調查專項工作,負責地籍調查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制度規定并按規定組織實施,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范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全市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的審查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編制并組織實施全市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全市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協助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十一)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制定并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參與擬訂我市土地、礦產資源經濟政策和專項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參與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財務監管;監督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負責全市測繪行政管理。編制全市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測繪、地籍測繪等測繪工作。對全市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協助上級部門對全市測繪單位進行測繪資格認證審查。
(十五)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方面的公共服務工作,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
(十六)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組織協調市外、境外礦產資源勘查,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采行為。
(十七)負責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辦法,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擬訂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